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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暂且不对马克思理论的早期哲学观点进行评论,而是从共产主义实践的基础理论,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开始,来鉴定他的政治、哲学理论是建立在磐石上、建立在沙滩上,还是建立在空气中的空中楼阁。如果建立在沙滩上的建筑还能勉强支撑不倒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中导致的一系列与它所设想的完全相反的悲剧现实,说明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现实的错误认识上的空中楼阁。
  既然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妨就从他的经济理论《资本论》开始分析。以下分别从《资本论》的细节和马克思的主要理论,举例说明该理论是如何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
  1.《资本论》的细节论述错误举例
  以下列举《资本论》的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共三章中每章的前1000字中的错误类型以及例证。如果仔细辨别该书的每个细节,甚至可以断言:《资本论》的论点没有一条是正确的。以下仅列举部分错误类型及其例证:
  1) 对人和物的属性认识的错误:
  (1)“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商品”第二节):此处有两个错误:(1)只有相对于“内在”时,才有“外界”的划分。但是这里的“外界”是指什么呢?如果指人,那么“外界”必然是指相对于人的“内在”,即人的身体而言。这样当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如血液、甚至器官可以作为商品时,商品就不是“外界”的了,商品就没有“外界”和“内在”的区别了,因此商品必定不是“外界”的。(2)当该对象必须要“首先”于人而存在时,则除非该对象是自然资源,否则人造的任何商品都不是先与人而“首先”存在。但是现实中有几个商品不是自然资源的加工、有多少比例的商品不是由人制造的呢?只要经过制造或加工,商品就不是“首先”于人存在的。因此仅仅这句话就有两个错误。
  (2)“它们的价值通过它们同金相等,同金发生一种可以说只是在它们头脑中作祟的关系而表现出来。 因此,商品监护人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或者给它们挂上一张纸条,以便向外界表明它们的价格”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五节):商品是否有活的脑袋呢?而且价值会在商品的头脑中作祟?是否任何人都能把自己的舌头塞进一个别的脑袋来说话?他在这里不是在讲事实,却是在写小说,但可悲的是他把小说中的拟人动作变成了现实中已经实现的过程。一个完全违背事实的理论,连科学的态度都没有,怎么能成为哲学基础呢?根据字典,“荒谬”的定义就是“极端错误;非常不合情理”,可知马克思理论完全符合“荒谬”这一称号。
  2) 罔顾事实例证:
  (1) “商品……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商品”第二节):这是一个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断言。作为人生存的先决条件之一,由生理饥饿产生的需要是第一位的。人的身体存活的代表特征就是身体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即使没有其他任何活动和需求,生理上的基础代谢也会进行,由身体基础代谢产生的能量的消耗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作为生存的必要条件,对能量的需求,即胃所产生的饥饿的需求是第一需求。
  (2) “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商品”第四节):这里的“有用”性是个模糊的、矛盾的概念。因为一件商品对人的作用只能有两个:要么有益,要么有害。例如一个药物对一个需要用它治疗疾病的病人使用就是有益,但如果把它对另一个患其他疾病的人使用,就是有害。有益的才能称为“有用的”,才能具有正价值,反之有害的则是具有负价值。如果商品的有用性由商品决定,就不能区别药品是对病人有益或是有害、正价值或是负价值。显然商品是否具有“有用性”的判断根据应该是人,而不是商品;就如医药,商品的同一个特性可能只对一小部分人有益,对大部分人反而有害。如果由商品来决定自身的“有用性”价值,这种价值取向就是单向度的、绝对性的。虽然马克思发现了价值观与现实的矛盾,而不得不承认价值的相对性,但是由商品自己决定“有用性”就表明了该价值决定的单向度与绝对性,所以是绝对价值观,与价值观的相对性是自我矛盾的。“绝对价值观”在道德上将导致完全自私的价值观。
  (3) “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四节):在写这句话的时候,马克思完全有必要到市场上实地调查一下卖鸡蛋的农妇,是她们自己不需要消费鸡蛋还是因为要换别的更需要的商品?农产品作为消费商品的重要一类,对任何商品所有者肯定有直接的使用价值。
  3) 不能区分基本的权力概念和对象
  (1)“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一节):我无法判定在这里的“监护人”的译法是否准确。由于“监护权”是一个法律名词,参考一般法律条文的定义可知:(1)“监护”的对象,如果按照法律上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商品由于不是人(除非是奴隶),“监护”一词不适用。(2)“监护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商品的具有“所有者”的属性并不能撤销,任何商品都必须被“所有者”拥有所有权。把“所有者”权利和“监护人”权利等同起来,不但是对权力对象的混淆,还将造成道德上的错误。一个人可以是其孩子的监护人,但不是孩子的所有者,因为人只能对非人格性的物品有所有权。马克思连基本的权力概念和权力对象都无法区分,他的著作怎么能够成为正确的政治经济学说呢?
  4)混乱的定义
  (1) “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因此,商品同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十八节):常见的货币名称有:美元、英镑、日元、人民币等,而不是具有数字形态的价格,如“1美元”等;“数字+货币名称”才是价格的形式。如果“价格是货币名称”,难道1美元=美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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